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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犯罪预备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于犯罪预备有什么处罚措施?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犯罪预备处罚及犯罪预备认定标准的有关问题。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一种停止形态。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这也同样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中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情况,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1、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这两种情况区别开来。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时的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也需要区别开来。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犯人把自己的相关意图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流露。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也需要负刑事责任。
3、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须把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对此在法院工作多年而转行为刑事律师的王海英律师表示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类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具体的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1、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这种故意是体现在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进而实现犯罪意图,这就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王海英律师强调这也同样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
犯罪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如果是金融犯罪也有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对于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王海英律师表示这也会因为各种犯罪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
创造条件是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某些犯罪行为为了实施犯罪,事先会观察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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