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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处罚
犯罪集团
是3人以上为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的犯罪组织。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特点:(1)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犯罪活动。(2)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为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而组建。(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组织纪律比较严密,一般有实施多次犯罪的计划,有些甚至以犯罪为常业。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构成条件
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②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
③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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