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在农村,有些农民朋友因邻里纠纷而闹到大打出手后,将对方打伤、打残或致死,却口口声声说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实际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看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农民梁某(男)与丁某(女)共同在外打工并产生感情。春节回乡后,二人合计造成丁某的丈夫黄某不小心摔死的假象,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一日,丁某故意让丈夫陪自己到后山玩耍,在经过一个狭窄的小桥时,丁某的丈夫见梁某在小桥旁转悠,黄某对妻子与梁某在外边的暧昧关系也有耳闻。因此,提高了警惕,当行至桥中央时,丁某猛推丈夫,梁某也向桥上冲来想帮忙,拉扯之下,丁某被丈夫失手推到桥下摔死。法院调查审理判决黄某无罪。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是一个典型的正当防卫问题。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何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若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本案中丁某欲将其丈夫推落桥底,并且梁某正向其冲去,此时如果丁某的丈夫不反抗,会有生命危险,这里丁某的行为就存在不法侵害紧迫性。
(2)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以本案为例,丁某的丈夫只能在丁某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实施正当防卫。又如,村民张某与邻居韩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由于韩某身材高大,张某在打斗中吃了一些亏。事后,张某越想越气,一日趁韩某在门口树下午休时,拿起铁锹将其殴打致死。此时,张某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就本案而言,丁某的丈夫实施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丁某,而不能是尚未对其构成侵害紧迫性的梁某。
(4)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丁某的丈夫实施正当防卫只有出于保护自己的生命权不受丁某的非法侵害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5)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有一定的限度,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本案中,如果丁某的丈夫采何其他措施都可以有效防卫丁某的侵害,但其并不采用而执意将丁某推下桥底致死,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丁某丈夫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例如,本案中如果丁某只是在桥边要求和其丈夫离婚,并威胁如果丈夫不答应就将其推下去,但并没有真正实施将其推向桥底的行为。此时,如果丁某的丈夫为了避免丁某将自己推下去,便先行将丁某推落桥底,这种情况就构成防卫过当。在我国,防卫过当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具体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何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实施,并且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限度”的理解,应掌握如下几个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也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而保全自己的(3)在财产权益中,应该用财产价值进行比较。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当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而定,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例如,为了保护村民的生命安全,而损害了村里的公共财物,就不能认为超过必要限度。下面用一则案例来具体说明本问题:
侯某系某村中巴车司机。一日,侯某驾驶一辆载满游客的中巴客车正常行驶至一个狭窄山道处,发现前面一个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但由于道路狭窄,一旁是峭壁,一旁是10米多深的深堑,根本无处可让。为了保证客车不致翻下深堑,保住车上二十几人的生命,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刮伤了老农,并撞死了耕牛。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侯某系紧急避险,不负责任。该^^中,造成老农轻伤和耕牛死亡所牺牲的价值,相对于整车人翻落深堑损害的利益来说,价值要小得多。因此侯某的行为被认为紧急避险,不负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法定免责事由,农村中一些刑事案件包含这种情况,提醒农民朋友要善于运用这些免责事由保护自己。
2020
08/11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