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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是有限度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大利益而不得与损害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但是人的生命既是同价的又是无价的,任何财产权益都不可能比人的生命更具有价值,如果为了保护财产或自己的性命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必然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
也就是说,此时紧急避险致人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由于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紧急避险人要被判刑并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相应损失。当然了,要是经司法机关查证,紧急避险人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图的,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紧急避险行为,其最高是判处死刑。
所以,在生活中,要是应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其亲友及时找个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尽最大可能争取从宽处罚,被判处缓刑,甚至不构成犯罪。
2020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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