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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
李某系甲公司员工,2012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其与肇事方责任比例分担为三七开。后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其中一些项目已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予以赔付,不应当支持。遂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各项费用计24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与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用”问题,一审中一部分没有支持,另一部分由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70%由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另30%由李某自己承担,该30%在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得到支持不当,应予以支持。遂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并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够同时赔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
律师说法:工伤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1、理论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一是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便拥有了“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
3、在程序上,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复杂,缺乏操作性,难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4、现实情况中,由工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实践中,侵权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不多。侵权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是诉讼中,工伤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三是风险负担问题,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工伤职工存在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风险。
5、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说明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工伤的赔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
2020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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