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交通事故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鉴定 / 交通事故鉴定
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鉴定 1157 时间:2020-09-09

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尸体死因存在疑问的,可以申请做尸体司法鉴定,然后尸检报告可以作为鉴定意见。那么,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


因为交通事故死亡,没有尸检作出的司法鉴定是不可以被采用的。


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二、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几天能出来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出来一般不超过2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对“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因为交通事故死亡,没有尸检作出的司法鉴定是不可以被采用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深圳律师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办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办想必许多人都应该知道保险更多的是对于未来发生的意外进行的投资, 而越是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意外,那么保险费用会比较昂贵,甚至在发生之
    交通事故鉴定 1355 时间:2020-09-09 查看更多
  • 交通事故鉴定车速能否按超速处罚
    交通事故鉴定车速能否按超速处罚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警方需要出具事故责任书,了解事故的成因。有些车主知道自己之所以会产生交通事故,主要是车速过快而导致,之后警方鉴定之后,也关
    交通事故鉴定 1152 时间:2020-09-09 查看更多

2020

09/09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