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自2002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工作,主要工作是面食品加工。双方口头约定被每月付给原告工资400元。2004年1月15日,被告指派原告搬运新购进的面粉,在搬运中车上的面粉袋子滑落,砸在原告的身上,原告当日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2腰椎骨折。被告为原告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便不再承担其他责任。2004年3月原告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L 2腰椎骨折,需继续治疗。此后,原告继续治疗花费500多元。因家庭困难无力继续负担,遂到市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中心首先为原告申请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又对被告的经营资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告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雇佣人损害赔偿诉讼。
庭审中,被告认为一、其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 与原告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按劳动法调整; 二、原告的伤是其自身不小心造成,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中心经过大量的举证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本案的雇佣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且被告也没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给原告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382元。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