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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大家知道合同的终止有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同归等情形。实务中亦经常会遇到签约后出现了我方不愿面对的事实或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一般而言此时我方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希望将合同解除掉,以避免我方继续受合同的拘束。通常依据解除权的根据有没有当事人的意思参与,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网上同类文章很多,本文不再累述。本文换一种角度,将视角后移,以行使解除权时需不需要双方的意思合意,将解除权分为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自动解除。
协商解除
这种情形一般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希望终止合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解除的条款,或者虽然约定了解除条款,但是出现的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此时,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妥协甚至利益互换等,最后达成合意,以另行签约的方式将合同终止掉的行为。鉴于双方是通过上述方式沟通交流后自愿将合同终止的,避免继续受合同的拘束亦是双方当下的共同选择,故协议解除的优点是不容易产生纠纷,在实务中应当作为首选,即使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合同的解除条款,也推荐利用协商的方式将合同解除掉,以规避情绪对立等副作用作祟。
单方解除
所谓单方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行为。这种解除权的来源即可以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享有的;也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履行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享有的。鉴于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行使解除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履行法定的通知手续后,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需要解除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亦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应该在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即会消灭。再就是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通知对方,才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够终止。否则,如果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即使出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终止,对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自动解除
所谓合同的自动解除,是指合同的效力附有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去效力的情形。此情形下,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其解除不需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参与,只要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就自然解除,合同的效力就对未来产生终止的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动解除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第第九十三、九十四条,不是对解除权约定的解除条件,而是第四十五条,是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解除的条件。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0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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