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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那么,产品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现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
一、产品质量鉴定办理条件
1、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㈠司法机关;
㈡仲裁机构;
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2、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㈠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㈡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㈢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㈣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二、产品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㈠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㈡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㈢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
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㈤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终止质量鉴定;
㈥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㈦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㈧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办理职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指定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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