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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孙航) 记者11月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适当调整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以及“催收”的认定标准等。新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解释》,明确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有效维护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恶意透支成为主要行为样态、恶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体偏重两个特点,反映出《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作出调整。同时,司法实践反映出其他一些法律适用争议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解释》作出修改。
据悉,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重庆团人大代表周光权提出关于高度关注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处理异化现象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研究办理,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周光权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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