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非法行医罪的刑事处罚有哪些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做相关规定。找深圳律师网与您分享。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2021
07/04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