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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2019年7月1日入职蚌埠市某龙头企业,在电厂项目部工作。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用人单位决定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因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寻找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德徽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律师整理证据材料,起草仲裁申请书,前往仲裁委立案,参与开庭,最后仲裁委支持了王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有王某某签字的“劳动合同”,使原本不存在争议的案件蒙上了阴影,王某某也确认了上面的签字确是本人所签,用人单位在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时,管理人员交给王某某一些材料让王某某签字,其中夹杂了一张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最后的签字页,该签字页并没有用人单位的盖章,也没有填写日期,更体现不出任何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
律师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提出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然仲裁委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律师的申请。经过律师的不懈坚持,仲裁委方同意进行鉴定。经过安徽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劳动合同》第7页纸张与其余页存在差异,与之前的第2......6页并非一次性连续打印印制形成,存在二次装订。律师在提交证据时也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条款,最后一页未体现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并不能视为王某某签订或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系变造的劳动合同。
经过再一次的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仲裁委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王某某的仲裁请求,使得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件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用人单位虚构证据,采用移花接木变造“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的不尊重。律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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