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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条件
行政诉讼证据 1147 时间:2020-09-30


在一个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中,证据可以说是贯穿始终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对于一些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导致无法获取或者难以获取的证据就有了进行证据保全的做法,那么,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条件是什么呢?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条件


  1、申请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从其规定。


  所谓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提取保存或者查封的一种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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