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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
欺诈、胁迫合同 1061 时间:2020-09-28


  合同在我们生活中作为一种权益保障的形式存在,只有当合同是有效的,签订双方才能合法合理地履行合同,处理好相关的事宜。但是,偶尔会因为某些因素,签订双方会对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希望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新民诉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新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二、合同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


  目前我国民诉法及司法实践,只认可书面管辖协议。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也表示管辖协议“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三、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


  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


  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


  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


  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综上可述,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深圳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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