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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书证)
申请人:董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联系方式:18611685100。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排除书证(补一卷P5)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运输毒品案,申请人通过会见被告孙某,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发现书证(补一卷P5)是关于毒品及包装的相片,上有孙某于2016年6月20日书写:“以上图片中就是2015年12月份收到的从广东寄给我的毒品冰毒及包裹的冰毒果脯”
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非法取得上述书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特申请对上述书证非法排除。
具体理由如下:
一、书证(补一卷P5)来源不明
此书证孙某落款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但是此书证相片何时制作不明。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收字(2015)年04917号](卷二P227)证实:五包毒品已于2015年12月9日存入深圳公安局毒品库。所以此相片应当制作于2015年12月9日前,但是具体何时,何地,何人制作不得而知。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书证(补一卷P5)性质不明
书证(补一卷P5)单独列明应当为书证,但也可以是扣押物证过程中的固定行为,若是扣押过程中固定应与其他扣押决定、清单等相结合产生证明力。
若是扣押过程中的固定,则明显违反扣押的现场性、及时性原则,扣押固定(16年6月20日)完成于扣押(15年12月9日)后六个月另十一天,此种补证明显非法。
三、书证(补一卷P5)制作目的
此证据作为书证,因“孙某的自证其罪”而违反了书证的内容体现;此证据作为扣押材料则违反了及时性制作原则。
此份证据明显人为制作,而且制作的很晚。其目的不言自明,就是想弥补侦查阶段的证据不足和程序瑕疵,没想到事得其反。
四、书证(补一卷P5)内容体现
1、提讯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没有则是违法行为;
2、用山楂罐头伪装毒品按照逻辑:朴长浩不能知道,孙某不能知道;
3、孙某的口供一直稳定为朴长浩代收毒品,怎么就同意是自己购买;
4、孙某于2016年6月20日什么地方,什么原因,什么情形下书写没有说明;
此书证制作已经时过境迁,以此方式让孙某自证其罪,是典型的诱供,指名认供,辩护人强烈抗议;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况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孙某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根据上述所发生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规定,对此书证(补一卷P5)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此致
深圳市宝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2016年10月17日
20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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