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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诉法中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认罪认罚 1149 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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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诉法中

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业已生效,修改后的刑诉法中认罪认罚制度有不少亮点,针对部分群众的咨询与关切,并结合实务经验,本律师就几个常见的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1、是不是只有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重罪(三年以上徒刑)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这个问题涉及到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情形问题。

先看刑诉法的规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新刑诉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律师解读:该条从正面规定了适用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即如实供述、自愿受罚、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了认罪认罚的条件之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律师在场一是可以给嫌疑人答疑解惑,二是防止嫌疑人被欺骗、威胁等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律师解读:认罪认罚有可能涉及两个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要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既可以合议庭也可以一人独任审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该条只规定了审判庭的组织形式,并未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重罪案件排除在认罪认罚制度之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律师解读:速裁程序要求很明确,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所谓的轻罪案件。

律师结论:认罪认罚制度并未将重罪案件排除在外,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重罪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可以适用由合议庭主持下的简易程序。

2、认罪认罚制度下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解读:认罪认罚制度下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是常态。但也存在例外,如果案件中有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辩护人可以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方才有可能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判决。

3、案件存在受害人的是否必须取得受害人谅解方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检察官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上述解读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时做的解读

律师解读:本律师同意孙谦检察官的解读意见。再多说几句,刑诉法将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达成调解或和解作为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嫌疑人如果想适用认罪认罚最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如果经过努力实在是达不到受害人的谅解条件也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赔偿的实际行动最好将赔偿款交至法院。退一步讲条件实在不允许也要做出赔偿的计划、安排、表态等,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适用认罪认罚的阻力,争取较好的量刑结果。

4、认罪认罚制制度如何启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检察官解读:速裁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为主。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也可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上述解读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时做的解读)。

律师解读:本律师同意孙谦检察官的上述解读意见。增加一点,辩护人认为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除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征询检察机关、被告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5、认罪认罚制度下庭审程序如何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律师解读:简易程序下程序可以简略,但宣判前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以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律师解读:速裁程序下,审判程序更为简略,但要求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应当当庭宣判,以达到速裁的立法本意。

6、认罪认罚制度的办案期限是多长?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条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律师解读: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制度下从检察院到法院相关办案期限明显缩短,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7、认罪认罚制度下发现不满足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后怎么办?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律师解读:认罪认罚制度下发现不满足认罪认罚制度的条件后应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审理。

8、认罪认罚制度下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允许上诉吗?

    律师解读:这个问题比较简单,认罪认罚制度下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上诉,没有障碍。但鉴于一审已经明确表态同意认罪认罚,二审一般是对量刑部分提出上诉意见,重点是争取更好的量刑结果。

     认罪认罚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虽有前面部分省市的试点经验做基础,但作为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的新制度,尚需在实践中逐步磨合,总结经验以趋完善。本律师在以后的办案中也会逐步提升自己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辩护技能,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本文限于学时仅做粗浅解读,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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