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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家知道很多交易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对于合同也是有很多类型的,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那么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二、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条款合同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效的。
1、格式条款无效的判断标准: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2、格式条款有效的判断标准: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格式条款有效。
三、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1、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2、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通过上文为大家介绍的“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等相关知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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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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