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笔录是指办案机关制作的,对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所做的书面记录,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笔录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有很多学者将笔录归类为书证,理由是笔录是以自身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律师认为不妥,尽管笔录是以自身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具备书证的某些特点,但是笔录是在案发以后,办案人员自己制作的,是对其参与或者目睹、经历的侦查、办案活动的记录,实际上是办案人员对其侦查活动的陈述,应归类为言辞证据更为妥当。 首先,在对各种笔录进行质证时,要审查各种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制作人员有无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有无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盖章,见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人不具有见证资格,则笔录缺乏见证人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资格。 其次,要审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是否是办案人员,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果笔录制作人身份不详,不是办案人员或者没有在笔录上签字盖章的,则笔录无效。 其三,审查笔录有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各种笔录是办案人员对各种侦查活动的记录,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定要有视频资料、照片、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相印证,笔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或者与笔录印证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要审查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规定了严格程序,比如侦查实验必须要取得办案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在对类似笔录的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附有相关批准文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果没有相关批准文件,则侦查活动违法,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辨认笔录组织辨认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须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盖章,辨认对象必须混杂在其他辨认样本中,辨认样本起码要五个以上,多个辨认人员的,必须分开辨认,辨认组织者不得对辨认人员进行任何提示。辨认完成后,辨认人员必须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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