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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主要从支持住房建设和支持住房需求两个角度发挥作用,同时通过为廉租房提供资金支持起到了一定的特殊住房保障作用。有人问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带着问题,请看深圳律师网整理的资料。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故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公积金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且劳动争议案由中也未列明住房公积金纠纷。
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但有不少人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为深化住房改革而实行的一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因欠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并且上述条例也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劳动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并没有住房公积金纠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案由中所列举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三大类案由中,其子案由也未列明住房公积金纠纷。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由中所包含的福利待遇纠纷中的内容,因为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福利”的解释为:“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原劳动部对此所作解释应为有权解释,故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福利待遇。
20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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