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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理解的刑事案件的再审,是由于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导致案件进入再审阶段。今天,我们谈一谈当事人没有申诉,因为检察院抗诉而导致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裁判结果。
从逻辑上来说,当事人申诉导致再审的案件,与检察院抗诉导致再审的案件可以理解为两个相反的方向。当事人申诉是因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希望通过再审推翻原审的有罪认定,实现无罪或罪轻结果。检察院抗诉导致再审的案件,是由于检察院不满原审无罪或罪轻的认定结果,希望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以一个我们办理过的检察院指控为受贿罪的案件为例。
首先,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被检察院指控为受贿罪,共涉嫌两项受贿事实,一项金额80多万,另一项金额5万元。原一审阶段我们打掉了第一项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法院认定当事人受贿金额为5万元,判了一年多,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即被释放,且没有提起上诉。
但是,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抗诉,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一起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
于是,我们继续跟进二审阶段的辩护,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即仍不予认定该项80万元受贿罪的指控。
二审判决作出后,市中院提请省高院支持抗诉,省高院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继续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变相收取了对方财物”进行抗诉。
这个案件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市中院即原二审法院再审。
其次,谈一谈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这个案件为例,我们关心的无外乎是两种结果:对于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再审阶段法院是认定还是不认定。
1.如果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应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即是守护住了原审的结果,皆大欢喜。
2.如果法院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
以这个案件为例,上述情况即表现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按照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一项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是成立的。说白了,就是原审判决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只是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存在偏差,按照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该项指控成立。
3.另外,还存在一些其他情况,比如“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他衍生出来的相关情形就不一一介绍了。
这里说点题外话,比如这个案件中,检察院抗诉理由是认为原审已经查明案件事实,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第一项涉案金额为80万元的受贿罪指控”,即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主要是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但法院指令再审的理由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案件,法院必然可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但因为存在检察院的抗诉,所以也存在加重当事人刑责的风险。所以说,再审案件一样不能掉以轻心。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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