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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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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997 时间:2020-09-26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及标准,非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只要触犯了生产、销售两种行为之一,便构成本罪,按行为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劣药罪或者销售劣药罪。如果行为人具备两种行为,可定罪为生产、销售劣药罪。


所谓劣药,是指其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及质量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药品。超过规定期限出售的药品,包括在劣质药品范围内。


本罪应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客观表现为生产、销售了下列药品:


大道的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标准不相符合;


大道的2、超过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标准的,如受潮药品、超过规定温度储藏或未按规定避光储藏等。


有上述行为还需同时具备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


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法人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构成本罪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违反国家药品规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药品标准的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故意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规定:

一、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前述两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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