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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会听到投毒致使人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投毒罪从字面上较为好理解。现如今,又出现了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那么,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是什么呢?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接下来,就让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详细地进行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关系吗
深圳律师网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毒罪使我们经常说的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前最新的法律已经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之间必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以严谨著称的法律才会将其进行修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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