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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怎么判定?本文找深圳律师网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那么,怎样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呢?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怎么判定的?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如下:
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怎么判定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正在使用”怎样理解?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正在使用中,指的是是正在投入运行中或是随时都可能投入运行的的交通工具。
例如,若是有一辆正停放在路边公共汽车,因为它随时都可以投入运行,所以将此类情况视为“正在使用”,若是一辆停放在车库里的或者正在维修的车辆,由于它不具备随时可以使用的性质,则不能被认定为“正在使用”,可以视情况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二、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需要首先明确该罪的犯罪对象,即交通工具。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2)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2、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具体来说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种正在执行和随时可能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例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时,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刹车泵偷偷拆下,汽车开动后,因不能刹车而造成翻车事故,致多人伤亡,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坏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协助性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卧具、坐椅、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以上是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怎么判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我们对“怎么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标准是什么”有了进一步认识。构成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被控破坏交通工具罪,最好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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