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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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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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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企业兼并的方式之一!
公司设立收纷 1103 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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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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