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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合并是指并购方企业取得被并购方企业(也称为目标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或股权组成单一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企业的运营活动。兼并合并也称为完全收购或资产收购,是控股收购的特殊形式,其又可细分为两种方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吸收合并方式的税务安排
吸收合并是指并购方企业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或股权)后,目标企业即被解散。并购方企业可以用现金、债券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来换取目标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吸收合并的结果仍然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
1.目标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并作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应税处理)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一般应采用应税处理:目标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目标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并购方企业弥补;并购方企业接受目标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目标企业的股东取得并购方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并购方企业考虑这种税务安排时,目标企业应当有较多的未弥补亏损。例如,某并购案例,目标企业近5年内累计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并购日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并购方企业拟支付1 000万元收购目标企业全部净资产以完成吸收合并。当目标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格超出其账面净资产的部分在600万元以内时,目标企业的转让所得就不会超出600万元,与亏损相抵后不会产生清算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支付对价1 000万元,目标企业净资产转让所得为500万元,与亏损相抵后清算所得为-100万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目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作清算处理没有增加任何所得税负担。但并购方企业将获得企业所得税的抵减好处,因为按照规定,并购方企业可以以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元入账,并可以计提折旧或进入费用,这样目标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比原来账面价值高出300万元。并购方企业支付的价款高出了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00万元的部分列作商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可见新税法规定外购商誉是不能摊销的,只有等到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以在税前扣除。怎样使商誉部分进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呢?办法就是提高目标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从而减少商誉数额。怎样提高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数额呢?这就需要在评估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时,尽量辨认和计量目标企业的无形资产,因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包括有形的实体资产,还包括无形的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目标企业一般都有在账上无记录但在实际中存在的无形资产,这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主要有五大类:一是有关商标类的无形资产:产品商标、认证标示或标示图案、报刊封面、互联网域名等;二是有关客户群类的无形资产:客户名单、订单或生产订货合同、销售合同等;三是有关艺术类的无形资产:剧目、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绘画摄影作品、音像产品等;四是基于合同契约类的无形资产:专利使用权、特许使用权、服务或供应合同、租赁协议、特许经营权如采矿权等;五是基于技术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嵌入芯片、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数据库、商业秘密如秘方配方等。并购方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应充分与中介结构协商,尽量辨认和计量无形资产,使得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尽可能接近并购方的支付对价,以减少商誉数额。2.目标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不作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免税处理)
这种税务安排首先需要满足税法条件,即支付对价必须是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股票,且份额按面值计算应占80%以上。国税发[2000]119号文规定,并购方企业支付给目标企业的支付对价中,除并购方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购所得税处理可以采用免税处理,也可以采用应税处理。采用免税处理时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处理:目标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目标企业并购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并购方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并购方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目标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这种免税处理安排只适用于并购方企业通过股权支付完成吸收合并目标企业的情况。当目标企业没有或很少有未弥补亏损,而支付的溢价比较大时,采用免税处理安排对目标企业相当有利,但对并购方企业没有产生节税利益,因为并购方企业获得的目标企业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原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同时,这种安排还应当经过有关税务机关核准。
(二)新设合并方式的税务安排
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并购各方以自己的股权(或股票)按一定的比率换取新成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原企业宣告解散。新成立的企业接受已解散企业的资产,承担已解散企业的债务。已解散企业的股东按一定的比率用净资产或股权换取新成立企业的股权后,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新设合并的结果仍然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
1.并购双方企业的法人被取消,并作清算处理(应税处理)
这种安排与吸收合并的应税处理安排是一样的,新企业取得的参与并购各方的净资产按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参与并购各方存有的未弥补亏损不能抵扣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并购各方企业被解散,各自按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进行清算处理。这种安排适用于参与并购各方有较多的未弥补亏损,按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新设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参与并购各方净资产的评估增值都发挥了节税作用。
这种税务安排主要是考虑未弥补亏损额和净资产评估增值的充分利用问题。实际操作时,净资产评估增值尽可能调整到充分利用未弥补亏损额的程度,方法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计量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数额以调整评估增值。
2.并购双方企业的法人被取消,不作清算处理(免税处理)
新设合并一般都是经过交换股权完成并购的,满足税法规定的免税处理条件,参与并购各方可以采用免税处理方式进行税务安排。采用免税处理安排时,参与并购各方企业把原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未弥补的亏损按账面价值转移至新成立的企业中。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按参与并购各方净资产原账面价值作为资产计税基础,原存有的未弥补亏损仍可在新企业中继续用于抵补;参与并购各方企业被解散但不作清算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这种免税处理的税务安排较适用于参与并购企业没有或很少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可以不必缴纳清算所得税,但合并后企业的计税基础只能是参与并购各方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得不到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好处。
总之,判断采用哪种税务安排更合适,首先需要相互协商采用何种税务处理方法更能使参与并购各方的总节税价值最大,其次需要根据支付方式和并购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测算,分析参与并购各方的未弥补亏损和净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在现金支付方式下,只能采用应税处理的税务安排;在股权(或股票)支付方式下,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用应税处理安排,也可以采用免税处理安排。免税处理安排本质上也不是所得税减免,而是所得税的纳税递延。
在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时,还要注意税法与会计在识别谁是并购方企业、谁是被并购方企业上可能有所不同。税法上一般把支付对价的一方作为并购方企业,接受对价的一方作为目标企业;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例如,在新设合并中,在税法上各参与合并的企业均为目标企业(被并购方企业),新设立的企业为并购方企业;而在会计上,应该在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识别一家作为并购方企业,其余作为被并购方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2020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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