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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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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


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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