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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起诉标准
高利转贷罪 865 时间:2021-05-17


民间借贷中往往存在高*贷的行为,高*贷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看到贷款市场有利可图,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以利率的形式转贷给他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么高利转贷罪起诉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高利转贷罪的起诉标准


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因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故以违法所得为追诉标准,至于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为标准追诉的,则是情节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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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以转贷为目的这种行为,通常虚构贷款用途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然后,以高于贷款利息将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给他人。行为人实施转贷行为,大多是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放到民间,如转借给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并以借据、借条、借款协议等形式确立借贷关系。这些行为表现形式说明,后面发生的转贷大多数是民间借贷。也有些出借人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投资、入股、联营的名义交给他人使用,不记股名,不承担风险,届时收回本金和取得高于贷款利率的回报,这种转贷实际上是变相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后来不可能发生民间借贷,转贷就没有主要途径,那么发生高利转贷行为的概率就很低。


高*贷盛行的原因


第一,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一向难以解决,正规银行考虑到风险和效益问题,很难向中小企业打开放贷大门。而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开始试行小额贷款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一些先天的不足。一是只存不贷,小贷公司的资金量受到限制;二是小贷公司目前的审批仍有门槛,小贷公司数量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


第二,老百姓投资渠道较窄,高*贷收入具有吸引力。中国的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但由于银行利率不高,而我国适合老百姓投资的渠道较少,因此,许多老百姓希望能用闲置的资金赚到更多的钱。而高*贷在浙江、福建等地已经运作了很长时间,高*贷的还贷有其民间保障手段。


第三,一些中小企业认为未来房地产等产业溢价可以覆盖高*贷利息,并且有盈利。借高*贷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认为投资房地产,将来政府放宽财政和货币政策,房产溢价将能补偿高*贷的利息,并获得盈利。


上述就是深圳律师网对“高利转贷罪起诉标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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