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77 时间:2021-05-19

导读: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般情况下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种犯罪行为,国家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最轻的刑事处罚标准是只判处罚金,罚金以1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不等,可是犯罪情节较重的,就会被判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吗?


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判刑标准,主要跟犯罪嫌疑人伪造债券股票的数额有关,可是对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但伪造的公司债券数额达到5000元的,肯定会被判刑。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9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