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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876 时间:2021-05-28

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男子在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利用该信用卡消费一千元以下免密支付的特点,共计刷取信用卡1万余元,殊不知已经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祁县国神加气站加气时,捡到了被害人曹某遗失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该信用卡消费一千元以下免密支付的特点,分八次刷卡共计5200元,用于支付了其之前所欠的加气款。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在自己办理的POS机上刷卡七次,合计金额5097.77元,共计刷取曹某信用卡10297.77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曹某转账10300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任何人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到商户等场所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样不仅违反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每位持卡人都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将卡号、有效期、卡片校验码等重要信息透露给他人,不要将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泄露给他人,不得将卡片转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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