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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使用信用卡的朋友应该知道信用卡分期还款,但是银行给持卡人推荐的分期都是有利息的,如消费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利息或手续费。在这里,卡神小组知道肯定有朋友会问,分期后算不算贷款呢?信用卡分期还不上了算信用卡诈骗罪吗?那么今天深圳律师网就来和朋友们讲一讲信用卡分期后无能力还款的时候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朋友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首先,朋友们来了解下信用卡分期业务的三个种类
1、消费分期,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购买某商品或者服务时,应支付的款可通过信用卡分期偿还。
2、账单分期,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在账单日之前,可向发卡行申请将该期账单转成分期付款形式进行偿还,也有部分银行在客户消费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将该笔定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
3、现金分期,相当于小额贷款,是指发卡行授予持卡人一定数额的分期偿还的现金借款业务,手续费具有欺骗性,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告诉你实际利率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听起来手续费和利息差不多,但实际利率远超贷款利率。
二、信用卡分期业务偿还不了后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
1、账单分期中恶意透支的毫无疑问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信用卡额度外的现金分期在2018年11月28日新修改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新信用卡意见》)后,大多也认为属于变相贷款,不再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信用卡单独或者临时提升额度大额消费分期属于变相贷款,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透支额度内的消费分期,一般属于信用卡的正常透支行为。
消费分期在《新信用卡意见》颁布前,恶意透支的,卡神小组告诉朋友们者一律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新信用卡意见》颁布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因为《新信用卡意见》规定,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的,不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2019年至2021年3月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中输入“分期付款”,卡神小组共计检索出判决书38份,其中有四起消费分期案件被法院认为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下面介绍其中的两起。
案例1: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行使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本案银行发放的车贷信用卡是一次性刷卡,且资金汇至汽车销售公司,实质上是借用信用卡的形式发放贷款,所发放的车贷信用卡主要功能是作为贷款载体而非用于透支消费,不符合信用卡的本质特征,此种情况下“持卡人”透支不还的行为主要属于不及时归还贷款,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并且,本案有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银行的欠款完全可以由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予以偿还,故被告人吴某某透支卡号为62×××12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恶意透支”。
案例2: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刑终87刑 事 判 决 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陈某某通过办理信用卡透支购车,分期还款;发卡银行行为的实质是借用信用卡形式变相发放贷款。因此对上诉人陈培华的行为不应按“恶意透支”评价,其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行为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新信用卡意见》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的,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也就是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消费分期中被判决认为属于变相贷款的主要理由有:
1、信用卡属于一次性车贷信用卡。
2、有财产抵押或人保,属于担保贷款。
3、行为人依托信用卡申请的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是变相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卡神小组认为,银行将透支现金直接划转到消费商户账户,例如汽车经销商,属于《新信用卡意见》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违规”,违反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当然也属于变相发放贷款。
深圳律师网总结:在最后,对于信用卡分期,卡神小组还有两点要补充的:1、如果已经逾期兔哥是不建议直接从银行走分期的,因为只要是银行推荐办理的分期全都是有利息的,而且利息都不低。2、及时规划自己的债务,找到一个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不管逾期还是未逾期,不算能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这一点,深圳律师网建议朋友们都不要以身试法,规划还款,及时还款才是我们该有的态度。在最后的最后,深圳律师网建议朋友们要及时的协商沟通停息挂账,毕竟利息止损还是非常有帮助的,朋友们说是不是?希望这个这里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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