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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逃避追缴欠税罪 1253 时间:2021-05-31

税务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罪的的犯罪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客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推行和维护税收政策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减少税收流失。依法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必须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务机关确定了具体的税额和缴纳期限后,采取转移、隐匿的方式,逃避其应缴纳的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征收应征的税款,这样就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明知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仍然实施该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得利益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1.行为人欠缴纳应缴税款


欠缴纳应缴税款,通俗地讲就是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无论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内或者在期限以外,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都是欠税行为,但在期限以内的欠税行为是被允许的,只有在期限以外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此可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权无法得到实现;其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从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提取存款或者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者将商品、产品等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或者隐藏起来。在欠税期间,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这样当然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先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然后再欠税,此种情况应当在纳税期限之后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所在。所谓无法追缴,是指在税务机关充分地采取各种税收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追缴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必须是在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追缴欠款,才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另外,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应有时间的要求,即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前纳税人缴纳了所欠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在立案侦查以后,由于侦查机关的介入才让行为人缴纳所欠税款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应在一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数额不到一万元的,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处于行政罚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与非罪


1.漏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漏税是指由于纳税人误会或者工作粗心大意的情况下,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漏税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与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以下区别:(1)在行为方式上,漏税行为表现为由于过失漏报、少报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则表现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税额较大的行为;(2)在行为结果上,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而逃税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能构成逃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避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避税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进而实现资金、费用、成本的转移,规避税收法律,躲避纳税义务,以达到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税款的目的。避税行为使得本应缴纳税款而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虽不道德,但没有违法,仍具有合法性。避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在行为方式及行为结果上也有区别:(1)在行为方式上,避税行为是利用采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采取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如让利销售、资产租赁、转让定价等方式,逃避追缴欠税罪则表现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税额较大的行为。(3)在行为后果上,避税行为只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规避纳税义务,本身并不违法,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应对避税进行反避税规制,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是违法税法的规定,与税法相违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欠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存在着相同之处,即行为人明知其应缴纳税款而不予以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区别:(1)在客观方面,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而欠税行为人没有采取以上手段逃避追缴欠税;(2)在主观方面,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人逃避追缴欠税具有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欠税行为人只是一般的欠税行为,暂时拖欠税款,没有逃避纳税的故意。


4.一般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定罪起点为逃避追缴欠税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因此,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没有达到一万元的,不应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罪,应按一般违法行为来处理。对于一般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区分一般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在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达到一万元。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彼罪


1.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共同点,其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不缴纳应缴的税款,获取非法利益;同属于侵害税收犯罪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两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逃税罪的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仅为负有缴纳欠税义务的纳税人。


(2)客观方面。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得相对简单,即行为人在欠税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3)犯罪数额方面。逃税罪的犯罪数额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标准是一万元以上。


2.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以下区别:


(1)主体方面。抗税罪的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单位并不能构成抗税罪的主体,仅自然人可构成。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仅纳税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客体方面。抗税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且也侵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而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3)客观方面。抗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拒不缴纳税款。而逃避追缴欠税罪表现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定罪处罚。


六、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实践中亟需的相关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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