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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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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逃避追缴欠税罪 880 时间:2021-05-31

逃避追缴欠税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一、概念界定

   1、定义: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2)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


   3)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本罪;非纳税人明知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而为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提供帮助或者各种便利条件,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


   4、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法院判例


   沈阳半导*材料厂逃避追缴欠税案


   被告单位:沈阳半导*材料厂。


   被告人:宋*义,男,沈阳半导*材料厂原法定代表人。


   宋*义是原沈阳半导*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在1995年至1998年5月其任厂长期间,指使其财务人员,对本企业异地搬迁而获得的补偿费共1100万元,在本单位账上不做真实财务记载,致使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无法追缴该企业自1994年至1998年所欠缴的35.93万元税款。宋*义还借企业搬迁改造之机,编造谎言,诈骗人民币110万元,车库4间(价值人民币40万元),诈骗款物总计150万元。案发后,宋的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2000年11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沈阳半导*材料厂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人宋*义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后,全国首例国有企业及法人代表因逃避追缴欠税被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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