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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XX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王XX,女,汉族,1965年7月8日生,住贵阳市XX区,联系电话:XX。
被控告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10日生,身份证号可能为XX或XX,住福建省XX,联系电话:XX。
控告请求:
请求对被控告人张XX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通过朋友认识,XXXX年XX月XX日,被控告人向称存在废弃物回收厂及大棚蔬菜种植项目,给控告人讲这个项目非常好,很赚钱,诱导控告人入股,后控告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控告人XX万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控告人将其与XX等合作的项目(贵州省贵阳市XX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中所占股份XX%(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的XX%转给控告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被控告人署身份证号为XX。此后,控告人多次催被控告人赶紧将项目推进,但被控告人总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控告人至今都没看到项目的实体。
后控告人因急需资金,多次向被控告人主张,被控告人既不让控告人看真实项目,也不退还控告人款项。因控告人手上没有项目的资料,故控告人以民间借贷为理由起诉至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被控告人在开庭时称双方是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并拿出了所谓的项目资料,此时控告人才有了这些初步材料,后被控告人对民间借贷该案撤诉。
此外,在被控告人提交的答辩状中,被控告人身份证信息为XX,倒数第二位与《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署身份证(XX)信息不符。
控告人在拿到被控告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申请修建XX场报告》及《土石方回填场及无公害蔬菜种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经过查阅,上述资料中没有出现被控告人的任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被控告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与贵州XX有限公司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此,控告人才知道从一开始就被骗了,被控告人打着项目的名义来骗取控告人的钱财。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在客观层面。
被控告人在客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项目股份与控告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财物,并且其骗取的XX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用于项目。
①被控告人虚构了自己在公司的身份与项目
在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及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的负责单位贵州XX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没有被控告人的参股信息,此外《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申请修建XX区XX镇高穴村官田坡建筑废弃物回填场报告》及《土石方回填场及无公害蔬菜种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等相关资料中也未出现被控告人信息,被控告人与贵州XX有限公司无关。被控告人虚构自己是贵州XX有限公司的人员,虚构上述项目。
②被控告人虚构了身份证号码
被控告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署身份证号码与答辩状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这明显是故意写错,至今控告人都不知道被控告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被控告人虚构了一个身份证号码。
③被控告人未提交另外三人投资的相关依据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还存在XX,这三个人究竟与被控告人签订协议没有控告人不知道,是否进行真实投资不知道,这应该也是被控告人虚构的事实,请公安机关依法查清。
④被控告人拒不提供资金流向证据,XX万元很可能被其个人挥霍
被控告人收到控告人的XX万以后,没有向控告人说明资金流向,控告人追问时,被控告人也不正面回答,也不提供相应依据,由此可以说明,不管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被控告人都打着项目的名义,将控告人的XX万元骗取后,用于个人挥霍。请公安机关依法查清XX万元的资金流向。
综上,可以明显的表明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贵州XX有限公司XX%股份,欺骗控告人预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骗取控告人XX万元借款。
(二)在主观层面。
被控告人主观状态为故意,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①被控告人虚构自己是贵州XX有限公司股东,虚构项目,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
②被控告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身份证号码与答辩状中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是明显故意写错,目的就是为了逃脱罪责。
③被控告人的目的是骗取XX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而不是用于项目。
综上,被控告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骗取控告人XX万元,因此被控告人主观状态为故意,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性。
综上: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贵州省XX有限公司的项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及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XX%股份,欺骗控告人与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骗取控告人XX万元,并拒绝说明XX万元的资金流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触犯合同诈骗罪,故提起控告,请依法立案、侦查被控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贵阳市XX区公安局
202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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