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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某某、W某某、C某1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犯罪之 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 1150 时间:2021-11-27

关于C某某、W某某、C1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犯罪之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A某某、B某某、D某某

代理人:倪菁华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11476856

犯罪嫌疑人:C某某、W某某、C1

经常居住地:EF区某某地(W某某)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C某某、W某某、C1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犯罪,涉案总价值5000万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中至2017年初,C某某、W某某、C1等人主动向B某某、D某某出借资金,金额分别为569万、783万余元,约定利息分别为月息2.5%、月息6-10%2018年至2019年期间,B某某、D某某先后归还C某某、W某某的借款及利息,分别共计230万、663万余元。期间,C某某、W某某二人不断将所借款项的利息列入本金,强迫B某某、D某某重新签订借款欠条,转单平账。

20173月,C某某、W某某罔顾B某某、D某某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向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某某、D某某全额归还借款,分别为569万、783万及相应利息。B某某、D某某以为C某某、W某某会顾念亲戚之情,并未出庭应诉,最终,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C某某、W某某胜诉,20179月,B某某、D某某名下多处房产予以拍卖执行。

20176月,C某某、W某某、C1等人认为民事判决未能解气,便想到以诈骗罪为由对B某某、D某某进行诬告,但因C某某、W某某二人已对B某某、D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便要求C1出面,并通过关系介入,使紫金县公安机关对B某某、D某某进行刑事立案,同月,二人被取保候审,同时,紫金县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B某某、D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179月至20198月,C某某、W某某在微博分别利用账号“******”“*****”“*****”“*****”等账号,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散步虚假信息,称B某某、D某某实施诈骗。并在微信群中,公开辱骂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

20179月至今,C某某、W某某纠集其他亲属,不断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对A某某、E某某、大姨F某某等人发送骚扰、侮辱、诅咒性信息,给A某某、B某某、E某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2017年某年某月、某年某月,C某某、W某某等人雇佣他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单位、家中公开进行滋扰、打砸。

 

 

一、寻衅滋事、软暴力的经过及情节

20179月至20198月,C某某、W某某等人在微博分别利用账号“******”“*******”“******”“*****”等账号,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散步虚假信息,称B某某、D某某实施诈骗,并利用诈骗所得进行高消费。其中,“******”账号在微博发布相关内容489条,小视频80条,播放量共计80万余次。同时,C某某、W某某等人还在“*****”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阅读量高达几万。

20179月至今,C某某、W某某等人,长期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对A某某、E某某、F某某等人发送骚扰、侮辱、诅咒性信息,时常伴随电话骚扰,给A某某、B某某、E某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2019926日,因F某某维护B某某、D某某,便遭到了W某某的大肆辱骂,并公开在微信群中,辱骂、诅咒A某某、B某某、D某某、F某某等人。

20171122日,C某某、W某某、C1等人纠集多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单位进行滋扰、录像多次,严重扰乱单位的工作秩序。

2017123日,C某某、W某某、C1等人利用老人H某到A某某家中,进行滋扰、打砸,将A某某家的不锈钢大门损坏。

 

 

 

二、虚假诉讼的经过

 

2018年中至2017年初,C某某、W某某、C1等人主动向B某某、D某某出借资金,金额分别为569万、783万元,约定利息分别为月息2.5%、月息6-10%

2018年至2019年期间,B某某、D某某先后归还C某某、W某某的借款及利息,分别共计230万、663万元。

然而,在20173月,C某某、W某某罔顾B某某、D某某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某某、D某某全额归还借款,分别为569万、783万及相应利息。最终,人民法院判决C某某、W某某胜诉,20179月,B某某、D某某名下多处房产予以拍卖执行。

即便如此,C某某、W某某等人在民事诉讼审结的同时,即20176月,依然向公安机关诬告B某某、D某某二人诈骗。

 

三、诬告陷害事项及经过

C某某、W某某指使C1,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捏造成B某某、D某某向C1诈骗198万,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关系下压,导致B某某、D某某在2017627日被刑事立案。

事实上,B某某、D某某与C1M某某实际借款只有150万(C1 100万,M某某50万),20171月前已归还总计140万余元(C1归还120万余元,M某某归还20万余元),直到2019年初,B某某、D某某二人还一直在归还C1剩余的20万元。B某某、D某某二人根本不存在诈骗事实。

 

 

 

四、恶势力定性

C某某、W某某、C1等人,以威胁、恐吓为主要手段,在微博公开散步A某某、B某某、D某某诈骗的虚假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长期轰炸、辱骂、诅咒A某某、E某某、F某某等人,纠集多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场所,A某某的家里打砸、闹事。整个事件的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在整个范围内,给B某某、D某某、A某某等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此致

控告人:A某某、B某某、D某某

代书人:倪菁华

20191124

 

 

附件1

关于C某某、W某某等人对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犯罪之

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A某某、B某某、D某某等人被恶势力、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C某某、W某某、C1等人在微博虚构事实,向社会公众散步虚假信息,并长期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对A某某、E某某、F某某进行辱骂、恐吓、诅咒 ,同时,C某某、W某某、C1等人纠集多人频繁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单位进行滋扰,到A某某的家中进行打砸,严重扰乱社会公众秩序。

C某某、W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B某某、D某某确实与C某某、W某某、C1等人存在民间借贷的行为,但B某某、D某某以归还C某某、W某某的全部借款。B某某、D某某与C某某、W某某之间不在存在借款关系,但C某某、W某某掩盖归还大部分借款的事实,捏造B某某、D某某未还款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造成D某某、B某某名下财产被执行的严重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D某某、B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案中,C某某、W某某等人在对B某某、D某某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并不满意,便想要使B某某、D某某受到刑事追究,但其深知经过民事诉讼的借款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刑事立案,便指使C1,捏造B某某、D某某诈骗,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时利用关系向办案人员施压。

 

 

事实上,B某某、D某某与C1M某某实际借款只有150万(C1 100万,M某某50万),20171月前已归还总计140万余元(C1归还120万余元,M某某归还20万余元),直到2017年初,B某某、D某某二人还一直在归还C1剩余的20万元。B某某、D某某二人根本不存在诈骗事实。

C某某、W某某、C1等人主观上完全明知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但依然通过各种手段达到使B某某、D某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效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恶势力规定《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C某某、W某某、C1等人,以威胁、恐吓为主要手段,在微博公开散步B某某、D某某诈骗的虚假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长期轰炸、辱骂、诅咒A某某、E某某、F某某等人。C某某、W某某、C1等人纠集多人到B某某、D某某的工作场所,A某某的家里打砸、闹事。整个事件的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给B某某、D某某、A某某等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C某某、W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恶势力。

 

 

二、案件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C某某、W某某长期居住在某某地。现控告人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请求对C某某、W某某等人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前述四项犯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代理律师: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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