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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姜堰市张甸镇三陈村X组XX号。200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广川市白云区人民桂察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5年11月2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XXX”酒楼与被害人贲某某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贲某某提前离开酒楼,回到石马村小马街X号巷口,被告人周某某追至该处,抢过被害人贲某某准备给自行车加汽油的塑料瓶,将汽油倒在贲身上,并点火引燃,将被害人贲某某烧至重伤(经法医鉴定:贲某某全身的损伤符合烧伤所致,其损伤属重伤)。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人重伤造成他人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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