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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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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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