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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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5-26 来源:中国普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在生活实践中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化,对法律服务者而言分清常见的用工形式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将通过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报酬支付方式、法律适用等方面来分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四者的概念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2.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法条是法律关于劳务关系的第一个法律规定。

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主体资格和地位的不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2.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雇佣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用人一方的主体比劳动关系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雇佣人与被雇佣之间上平等的民事关系。

4.承揽关系的主体双方有可能都是法人,也有可能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作为承揽人或者定作人。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三)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

1.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情况下是按月支付,具有较强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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