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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 969 时间:2020-11-10


  在物价较高、生活压力普遍较大的今天,个别职业女性抵挡不住金钱诱惑,过分贪图享受和追求虚荣,甚至有觊觎公款的想法。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被查到职务侵占怎么办?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有区别?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一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1、侵吞。即利用掌管财务或者收取货款的便利,攫取或者截留公共财物。具体的手法有,转移收入、销售收入不入账,通常将收取的货款转入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上;私账公报,例如将个人房屋装修款、购置家电产品等款项计入公款报销;还有的是对外销售材料、物资收取现金后中饱私囊,在期末平账时,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式冲减材料物资。


  2、骗取。就是与第三方里应外合,编造虚假财务支出。例如向第三方借款,然后用公司资产偿还;向第三方采购一大批原材料,虚设入库单,套取现金;更有甚者,根本公司没有聘请那么多员工,虚设人名,多列工资支出,套取现金。


  3、侵占手法多种多样,大部分的线索可以通过审核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发现出来,部分作案手法隐蔽的,还需要通过调查,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测算才能发现。


  二、被查到职务侵占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有区别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以上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被查到职务侵占怎么办、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有区别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深圳律师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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