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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在战争中,要争取作战的胜利,必须依靠正确的指挥,而正确的指挥有赖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军情。我军合成战斗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我军各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必须弄清敌军情况,了解我军和友军情况,熟悉战斗环境,从中找出在当时情势下敌我双方战斗行动的规律性,据以确定有效的战法,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战计划,及时调整作战部署,正确指挥作战行动,组织部队夺取作战的胜利。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为了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实施不间断的指挥,我军条例条令规定了严格的情况汇报制度。如《内务条令》第141条规定,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随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等。因此,下级和部属向上级和首长报告情况是法定的义务和军人的职责。隐瞒或者谎报军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军情报告秩序,使得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导致决策失误,指挥不当,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及友军的兵力、装备、部署、作战准备、战斗进展、战果战绩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所谓隐瞒军情是指将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所谓谎报军情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隐瞒真实军情的同时谎报虚假的军情。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实施时,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例如,因隐瞒、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可按军纪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所有参战的军人,但主要是担负报告各种军事情况任务的通信、侦察、机要、监听、破译等人员。这些人员担负着向上级报告军情的特殊职责。其他军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担负警戒任务的哨兵,发现敌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的报告,即属隐瞒、谎报军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等。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准确核实情况而没有及时报告,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一步核实情况,造成误报或者错报,都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隐瞒、谎报军情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谎报军情的,如果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可按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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