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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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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真实的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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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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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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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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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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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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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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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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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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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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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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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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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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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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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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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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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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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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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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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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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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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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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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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借故依法审批,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