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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折款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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