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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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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三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25 时间:2020-10-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针对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贪官聚敛财富手段狡猾、司法机关侦查手段落后和技能欠缺的实际采取的立法措施,是治官治吏的现实需要。这一罪名在理论上的存废、处罚强度、举证责任等问题上,争议与论述已很多,笔者现仅就该罪存在的发现难、启动难、取证难等三大问题,谈谈观点。


  一、程序启动难


  原因主要是思想僵化、观念陈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解放思想,淡化“有罪”思维模式,使程序得以迅速启动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不是积极介入、主动调查,一般是基于存在贪污贿赂等相关犯罪。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应淡化刑事立案就是有罪的思维模式。刑事立案仅仅是合法调查的前提和依法取证的基础,把有罪思维回归到非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上,这样既符合刑法基本精神,又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而且还能确保执法者不违法办案。


  2.及时适用以事立案


  可以依据群众举报或者外露的巨额财产,大胆及时适用以事立案的方式,迅速启动该罪刑事诉讼程序。


  3.积极大胆使用查询搜查


  财产一般表现为房屋、交通工具等实物形式和货币、金融票证等虚拟形式,对于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需要通过查询、搜查才能了解到。在证实犯罪处于不确定状态时,要慎用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转而使用查询、搜查等措施,达到启动查处该罪刑事程序之目的。


  二、取证难


  由于缺乏对该罪的理性认识以及侦查的基本技能,造成实践中的取证难。针对这一实际,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1.明确嫌疑人说明的标准和程度及公诉机关证明的标准和程度


  该罪据以成立的关键点在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不能说明”的情形包括:(1)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2)因时间或者记忆上的原因而无法说明;(3)虽然说明了财产来源,但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说明了财产来源,因时过境迁或者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对前述(2)与(4)种情形,在处理时有难度,尤其是后者,常常只有删减、放弃。


  2.理性分析和深刻理解查处该罪的复杂性、不可预知性和艰难性


  如果嫌疑人对财产来源说明的头绪多而繁杂,或者时间长而且不准确,查处起来不仅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更需要时间,要在法定时间内查清,是极为困难的。还有的嫌疑人的说明大多是莫须有、无从考证、似是而非、隐匿实情,形式上履行了说明的义务,而侦查人员实际上几乎无法调查核实,既不能断其“真”,亦不能证其“伪”。


  3.提高侦查能力,使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得以被迅速查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侦查是由事及人,即先由可疑的巨额财产,比对出合法财产,引申出非法性质的财产。对此类犯罪的侦查,需要全面的知识和专业的技能,如法律、物流、商贸、物价、评估、税收、财务、会计等。这就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侦查人员能力建设尤为关键。进一步而言,要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使用率,更重要的是展开深入细致地侦查,尽可能地查清腐败分子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巨额财产,才能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三、发现难


  司法实践中,独立发现此种犯罪并不多见,原因主要是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乏广泛的舆论监督。为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完善配套法律,使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得以充分暴露


  首先,要强力推进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以确立的基础和条件。我国颁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关的制度,但这些规定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要强力推进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使申报全面化、常态化、制度化,使他们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阳光之下。同时,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建立档案、定期公布更新、以备核查。这一工作由国家预防腐败局承担比较合适。其次,推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包括个人存款乃至整个金融(如证券等)实名制,以及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实名制全面管理,使哪些企图利用购置动产消费,利用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彻底破灭。第三,尽可能推行和加大票据结算业务,减少现金流通。这样既可以从根本上拦截,又为以后发现贪污贿赂提供线索,实现有账可查、有迹可循,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舆论监督,依靠社会解决发现难问题


  舆论监督是反腐败的利器之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社会舆论工具,监督官员的动产和不动产,以求发现犯罪线索,发现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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