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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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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读与已决案例: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8588 时间:2021-05-28

引言:

 

某年,因组织安排的缘故,从一线办案单位调动至治安部门,负责辖区扫黄打赌工作,因而参与办理上百起各式样的赌博及卖嫖类案件,从而对涉黄涉赌类案件的类型、经营模式以及入罪标准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之后,虽辞职离开公安,但鉴于该类案件是案发率较高的案件,始终保持一定的关注度。近期,接到过关于涉黄类案件相关法律关系的咨询,切身体会到涉案人员焦虑与悔恨。也因此,促使改变以往倚靠经验的做法,从专业角度来思考和理解问题,希望有益于阅读者。

 

 

一、刑法定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本身往往包含引诱、容留等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而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故刑法对该罪制定了极为严格的制裁手段,从量刑起点为五年足以说明(如刑法里八大罪之强奸罪、抢劫罪,量刑起点为3年,而2015年之前,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并有相关实践案例 )。

 

 组织卖淫罪.png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对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无法界定罪与非罪门槛,两高2017年7月2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就该罪入罪门槛及量刑予以明确。

 

1.入罪标准

《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由如上规定可知,组织卖淫罪的入罪要件包括: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强调具有人身依附性;卖淫人员三人以上。可见,与相似度较高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比而言,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与组织者之间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受组织者管理与控制,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则只是提供场所等辅助线条件,与卖淫人员一同开展卖淫活动,并从中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实践中,组织卖淫行为往往包括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

 

2.量刑标准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解释》第二条进一步细化: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情节严重标准高要求严,满足的情形较为少见,多见于规模较大的娱乐场所,或组织境外人员境内卖淫的情形。

 

三、相关案例

 

本打算搜寻几个当初办理的相关案件,但由于早期相关裁判文书上网极少,几个具有代表性,涉案人数达百人的组织卖淫案件未能检索到,有些遗憾。故只能摘录几个近期案件作为案例参考。具体而言,大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模式,起刑点五年。另一类则,因卖淫人员过多,或卖淫人员涉及境外人员,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从而起刑点升格为十年。

 

 

1.量刑: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  

李帆等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5刑初241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帆、王丽君于2018年1月至7月,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由被告人张林强、刘昕、林友聪通过网络聊天招揽嫖客,组织唐某(女,30岁,四川省人)等6名卖淫女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公寓1号楼租赁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帆、王丽君于2018年7月12日在河南省焦作市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李帆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林强、刘昕、林友聪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作案用笔记本电脑2台、记账用的笔记本2本、移动电话机12部,现均暂扣朝阳公安分局。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帆、王丽君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强、刘昕、林友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帆、王丽君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林强、刘昕、林友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君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非协助组织卖淫,故对其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帆、王丽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帆、张林强、刘昕、林友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王丽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昕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林友聪在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李帆具有立功表现,故对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对本案被告人之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扣押物品,依法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帆、王丽君、张林强、刘昕、林友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丽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林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刘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林友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扣押之物品,依法处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2.量刑:因组织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及组织境外人员卖淫,属情节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    

 

组织境外人员境内卖淫,属情节严重情形,最终主犯被判处十年并处罚金。

 

骆际容等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5刑初230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琦丽于2018年6月,在被告人谭琨鹏、骆际容协助下,租赁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地8号某、某某等房间作为卖淫场所,通过微信方式,组织“卡某”(女,24岁,白俄罗斯国籍)等4名境外卖淫人员在上述租赁地点或者外出到嫖客指定的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谭琦丽、谭琨鹏、骆际容于2018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作案用移动电话机3部,现均暂扣朝阳公安分局。

 

 

法院观点: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谭琦丽负责联系、纠集卖淫人员,出钱租赁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人员,并负责与嫖客进行联系,安排卖淫人员在租赁住所或到,安排卖淫人员在租赁住所或到指定地点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嫖资从中牟利。被告人谭琦丽在整个卖淫活动中起到了组织领导和管理的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谭琨鹏按照谭琦丽的指示负责租赁房屋、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偶尔收取嫖资等,被告人骆际容负责为卖淫女预约车辆外出卖淫、偶尔收取嫖资、联系保洁给卖淫女打扫房间等,二被告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协助作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谭琦丽及其辩护人关于谭琦丽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谭琨鹏、骆际容之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琨鹏、骆际容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谭琦丽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谭琨鹏、骆际容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均属情节严重。故,被告人谭琦丽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琨鹏、骆际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谭琦丽、谭琨鹏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谭琨鹏积极协助被告人谭琦丽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起到重要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故对其辩护人关于谭琨鹏系从犯及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骆际容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但因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关于对其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扣押之移动电话机,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琦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谭琨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骆际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扣押之移动电话机三部,均予以没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案例三  

 

组织十人以上卖淫,属于情节严重,量刑起点十年,最终主犯被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

 

 

周亚玲等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5刑初156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亚玲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通过微信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招聘卖淫女、联系嫖客、商谈价格,并从被告人王亮处日租朝阳区大成国际公寓的房间用于安排卖淫女卖淫。2017年10月,被告人李莉霞开始帮助周亚玲运营,使用周亚玲微信号与卖淫女、嫖客联系、收取嫖资、通知张宏俊为卖淫女转账分成、与王亮联系日租房、支付房租等。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振宇开始负责盯梢、为卖淫女送避孕套、卫生纸等物品。被告人张宏俊负责向卖淫女转账、盯梢,并帮助周亚玲从收取嫖资账户里取钱转移钱款。

2018年1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周亚玲、张宏俊、李莉霞、王振宇、王亮抓获。同日,民警在朝阳区大成国际公寓抓获被告人周亚玲控制下的卖淫女刘某等16人。被告人周亚玲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莉霞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王亮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起获粉色苹果牌手机2部、红色苹果牌手机1部、粉色OPPO牌手机1部、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银色三星牌手机2部、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丰田牌汽车1辆、账本4本、建设银行卡2张(8082、2135)、工商银行卡2张(8473、0233)、中国银行卡4张(1502、0710、5046、3368)、中国邮政银行卡1张(6317)、农业银行卡2张(1079、5979)、平安银行卡2张(6337、9263),现在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亚玲、李莉霞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宏俊、王振宇、王亮协助他人组织卖淫,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亚玲、李莉霞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宏俊、王振宇、王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亚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莉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张宏俊、王振宇、王亮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作用,在协助组织卖淫中不再区分主从。被告人周亚玲、王振宇、王亮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故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莉霞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宏俊当庭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亚玲、李莉霞、张宏俊、王振宇各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系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周亚玲、李莉霞用为十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安排嫖客、统一提成等手段招募、纠集他人卖淫,且通过微信管理他人卖淫,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宏俊、王振宇明知被告人周亚玲、李莉霞组织卖淫,而提供盯梢、转账等帮助行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亚玲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李莉霞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张宏俊之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及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宏俊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并非从犯,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振宇之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振宇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亮之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及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亮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并非从犯,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涉案款物,一并处理。综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亚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李莉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张宏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王振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王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追缴被告人周亚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李莉霞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其中八万元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从扣押李莉霞的钱款中没收);追缴被告人王亮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周亚玲账户内冻结的钱款用于追缴违法所得及折抵罚金,如有剩余发还被告人周亚玲;被告人李莉霞账户内冻结的钱款用于追缴违法所得及折抵罚金,如有剩余发还被告人李莉霞;被告人张宏俊账户内冻结的钱款用于折抵罚金,如有剩余发还被告人张宏俊;被告人王振宇账户内冻结的钱款用于折抵罚金,如有剩余发还被告人王振宇;在案粉色苹果牌手机二部、红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粉色OPPO牌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丰田牌汽车一辆、账本四本,发还被告人周亚玲;银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二张(8082、2135)、工商银行卡一张(8473)、中国银行卡四张(1502、0710、5046、3368)、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6317)、农业银行卡一张(1079),发还被告人张宏俊;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元,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还张宏俊;玫瑰金色苹果牌移动电话1部,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没收;工商银行卡一张(0233)、平安银行卡二张(6337、9263)、农业银行卡一张(5979),发还被告人王振宇;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之变价款,用于追缴被告人王亮的违法所得及折抵罚金;银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2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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