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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期限和范围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027 时间:2020-07-13



  现实生活中,发明专利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但是我们也都了解任何一个产品或者服务都并不是无限期的。如果你现在有一项自己的发明,想要申请专利,那么如何来申请这个发明专利呢?发明专利的的保护期限又有多久?深圳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明专利怎样申请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多长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 " 新的技术方案 " ,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里强调 " 外观 " ,即外表。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 80 %。


  发明的保护期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 10 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


  1、发明专 利 —— 20年


  2、实用新型 —— 10年


  3、外观设计 —— 10年


  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三、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和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 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 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专利法第 25 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 专利权。可见,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 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 10 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该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发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须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是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是准许的。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相对于权利要求的内容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另外,法院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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