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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017 时间:2020-07-29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一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是指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就其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实施其发明支付适当的费用。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根据《专利法》第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及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根据《专利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管辖】


?


对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一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一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根据1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有关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规定精神确定地域管辖。


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不同,对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专利纠纷省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有76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了个别基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如浙江省义乌市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6条、第8条、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条和第1条,《合同法》第326条、第37条和第339一3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一5条和第16条的规定。


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一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理假冒他人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


处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


处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以及《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


处理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第3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列举了16类专利纠纷。其中,


第1,


2,


4一7、9项属于本《规定》的权属、侵权纠纷;第3项属于专利合同纠纷。见《规定》第132条;第8项涉及临时措施,见《规定》第390条和第394条;第10一15项属于行政纠纷。也就是说,广义上的专利权纠纷应当包括所有因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关的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临时措施案件和本条规定所称的专利权


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专利权纠纷和假冒专利纠纷是三类最主要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中,又以侵害纠纷最为常见。为了司法统计的准确,《规定》将侵犯专利权纠纷直接按照三种专利类型细化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3个第四级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都是针对争议发生时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来确定的。实践中,有关权属纠纷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成果权属的认定。针对一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发生的争议,如果发生在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阶段,应当确定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如果发生在已经获得授权之后的阶段,应当确定为专利权权属纠纷。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针对一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发生的争议,如果发生在尚处于技术秘密阶段而且并未提出专利申请,按照分类逻辑本应当确定为一类技术成果权属纠纷(如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权属纠纷)。但是,考虑到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在我国主要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来保护的,并无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权或者技术秘密权的概念,基于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尊重,《规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考虑按照纠纷发生的原因直接确定案由。例如,如果是因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发生的权属纠纷,可以确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如果是因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发生的权属纠纷,可以确定为技术合同纠纷;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属纠纷,直接确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或者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对于侵害同一技术成果,但因为权利人先后存在不同类型的专利权的(即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并且在放弃在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后而获得在后的发明专利授权),原则上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依据的专利权类型(即侵权行为发生或者持续阶段的专利权类型)确定相应的侵权纠纷案由二对千侵权行为发生在实用新型专利阶段而持续到发明专利授权之后的纠纷,可以简化处理,直接确定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实施行为即实际运用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使用行为、许诺销售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般并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侵害《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所谓的专利标记权的行为。对于原告主张行为人既存在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同时也构成侵害专利权的纠纷,应当分别确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和侵害某类专利权纠纷。


依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实际上只能在发明专利权被公告授予之后才可以提出,但在性质上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对于同一行为人在专利授权前后的持续行为均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分别确定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但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均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有关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主要与身份有关。因此,《规定》将这两类纠纷纳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而不再作为专利合同纠纷。


《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创造与《合同法》第18章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而是具有从属关系。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仅针对专利申请和专利这两类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则是针对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在内的所有技术成果而言的,也就是说,职务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但职务技术成果不一定都是职务发明创造。《合同法》是民事基本法,就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而言,《专利法》属于特别法。《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规定》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涉及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统一纳人专利权纠纷,而不作为技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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