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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使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 到了应用,该应用不局限于专利说明书中指明的产品用途,除非权利要求中已明确记载该用途;对于 方法发明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 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单纯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一般应当认定属 于对侵权产品的使用。
【案例 3-1-3】
在某锁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 A 称,其拥有一项名称为‚锁‛的实用新型专利,市场 上销售的一款防盗门中安装的锁具侵犯了该专利权,因此其认为该防盗门的制造者兼销售者 B 公司制 造并销售了该锁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 公司辩称,锁具是从 C 公司购买的,B 公司并未制造该锁 具,也未销售锁具,其销售的是防盗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B 公司提供了从 C 公司购进该锁具的证明。
分析与评述:
专利权人 A 主张 B 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的主张于事实无据,因为 B 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 锁具是成品购进的,B 公司并未参与制造行为,不能认定其制造了侵权产品。B 公司虽然实施了锁具 的安装、连接等装配行为以保证防盗门防盗功能实现,但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对侵权产品的整体使用,达到其制造防盗门的目的,而非‚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是,B 公司未经专利权人 A 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了侵犯专利权的锁具产品以制造防盗门的行为,构成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另 外,B 公司认为自己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 B 公司是整体销售防盗门,并未单独销售 锁具,防盗门的销售价格中也未列明锁具所占比例或金额,但该锁具是实现防盗门功能的主要部件, 不具备该部件的防盗门即便能够单独销售,其价格也必然低于配备锁具的防盗门,消费者以特定价格 购买防盗门即隐含已为该锁具支付了价款,因此销售防盗门产品包含了对锁具的销售,B 公司为生产 经营目的而进行的销售行为也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
(二)拥有、储存或保存侵权产品
拥有、储存或保存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判断拥有、储存或保存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使用行为,需要考虑产品的性质以及储存或保存的目的 等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购买了侵权产品,但仅存放于库房中,尚未进行下一步的销售行为,其本 身也不具备使用该产品的条件,则储存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是,对于某些属于 备用性质的产品,例如急救装置、救火设备等,只要将其按照使用要求在建筑物内予以配置,就构成 使用行为,不能认为只有在救火或急救中的使用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样,如果储存或保存 某种产品的目的是随时投入使用,则只要备用状态存在,也构成使用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使用专利方法
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方法技术方案又可以分为产品制造方法和 操作使用方法。产品制造方法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方法,一般是通过设定一定条件、使用特定的装置设 备并按照特定的工艺步骤使某种物品如原材料、中间产品在结构、形状或物理化学特性上发生变化并 形成新的产品的方法。操作使用方法是对特定装置设备、特定产品的操作使用,如测量、计算、制冷、 通信方法等。
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专利方法的 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使用专利方法就是按照专利方法 生产出相应产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制造相关产品的过程,在结果上表现为制造出相应的产品;对于 操作使用方法专利,使用专利方法就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专利方法的步骤、条件逐一再现专利方法 的全过程。
使用专利方法是专利方法的完整再现,如果专利方法有特定步骤顺序,则使用专利方法还应遵循 该顺序。一般而言,省略专利方法的步骤或者未按专利方法的顺序完整地再现专利方法,均不构成使 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
2020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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