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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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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开设赌场罪加重?
开设赌场罪 1341 时间:2020-12-05


导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我们常说要远离黄赌毒,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博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人员,是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有一些情形可能会导致开设赌场罪加重的,像诱导或引诱青少年或者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处以重刑。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二、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


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开设赌场罪加重的情形,涉及的赌博金额巨大的,多次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引诱或者允许青少年参与赌博的,都会被处以重刑,沉迷赌博不能自拔的话,有可能会导致家财散金,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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