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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有哪些种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 991 时间:2020-08-12

  在国家大力打击毒品的政策下,我国国民对于毒品的认识还是有限,毒品的种类也在不断更迭。大家知道吗,持有毒品也是一种犯罪,千万别因为一时的好奇而触犯法律哦。所以,深圳律师完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新型毒品有哪些种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认定标准是什么?欢迎大家阅读。

新型毒品有哪些种类?

  第一类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苯丙胺类兴奋剂如冰毒、麻古;

  第二类是致幻剂如:麦角乙二胺(LSD)、氯胺酮(K粉);

  第三类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如: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俗称摇头丸);

  第四类是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如:氟硝安定和γ-羟丁酸等。

  1、冰毒:甲基苯丙胺,为纯白细微结晶体形似冰块。第一次使用便会上瘾。又称“毒品王”。长期使用导致情绪低落,精神失常、损害心、肝、肾,甚至死亡。

  2、摇头丸:苯丙胺类兴奋剂为主要成分。外观多呈片状,五颜六色。具有兴奋和致幻双重作用,吸食后,兴奋活跃,整夜狂舞,随音乐剧烈摆动头部,故称“摇头丸”,在幻觉作用下使人行为失控,发生自残与攻击行为,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

  3、麻古:“麻古”系泰语的音译,属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成分是“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毒品均为圆型。片剂,黄连素药片大小,呈玫瑰红、浅桔红、深桔红、苹果绿,上面印有“R”、“WY”、“66”、“888”标记。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服用后会使人体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死亡,还有呈现健谈、性欲亢进等生理上的异常反应。还有迷幻作用又称 “唠嗑药”、“抢劫药”、“性犯罪药”,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4、K粉:氯胺酮 是医疗上使用静脉全麻药(开他敏),形似白色结晶性粉末,故名K粉,K粉滥用可以采取气雾法摄取、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鼻吸等多种方式。K粉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触二、三次即可上瘾。鼻吸5~10分钟可产生轻微的做梦感,摄取100mg可以产生自我感觉良好、幻觉、漂净感。K粉对人体的危害,一是轻微的做梦感和漂浮感,重者出现幻觉、妄想、行为异常,记忆减退。二是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吸食反应:服药开始时身体瘫软,一旦接触到节奏狂放的音乐,便会条件反射般强烈扭动、手舞足蹈,“狂劲”一般会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直到药性渐散身体虚脱为止。

  吸食危害:服用后会产生意识与感觉的分离状态,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表现为头昏、精神错乱、过度兴奋、幻觉、幻视、幻听、运动功能障碍、抑郁以及出现怪异和危险行为。同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都造成严重损害。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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