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法律解决方案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法律百科 / 法律图文
法律百科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法律热点
对家暴坚决说“不”!最高法:将持续性、经常性家暴认定为虐待
法律图文 1806 时间:2020-12-31

民法典实施在即,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首批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虐待”。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表示,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告诉新京报记者,这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细化。“家庭暴力是个口袋,里面装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轻微家庭暴力、一般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具体表现上可以是多种形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只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或者是亲密关系之间的,都属于家庭暴力。”


刘永廷解释称,“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这个在最高院以前的判决中已经有过,比如朱朝春虐待案。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适用有关虐待的规定,是对虐待形式的扩大化。虐待家庭成员本身也是家庭暴力。


“刑法上的虐待罪本身,对虐待没有解释,表述为情节恶劣的可以入罪,因此,对虐待的认定,还是要结合民法典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2020

12/3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