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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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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货拉拉女孩“跳车”事件的罪与罚
法律图文 3826 时间:2021-03-27

货拉拉女孩“跳车”事件的简要刑法分析


一、背景


近日,“货拉拉案”使得当事司机周某春备受舆论关注,而被害人车某某年仅23岁就离开了这个世界。“夜晚女性独自乘车”、“监管不周的货拉拉”、“缺位的行车监控”、“受害者从车窗坠亡”等标签集于同一案件中,一时间引发了网友们的大讨论。对逝者的家庭而言,现在必定是悲痛和愤怒的;对于被批捕的司机周某春的家庭而言,现在也应是紧张而难过的。在看到最后的警方通报后,我也由衷的对这一起“悲剧”感到无奈和同情。


在我们深感悲痛与无奈之余,站在法律人的视角,我们应该更关注于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因为其影响的,会是司机与受害者两个家庭的生活。而根据事后的报道以及警方通报对于一开始部分网友想象的“反转”,本案的事实可谓引人猜想;其法律适用,也即周某春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本案来看,也是颇受争议。本文也将从事实与法律两个部分,对周某春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分析。


二、案件过程


根据警方通报,货拉拉司机周某通过手机APP承接了受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过程中双方曾因车某拒付帮忙搬家服务费而发生争执,司机周某春为了节省路途以及能承接更多订单,改变了行车路线,在此后车某某质疑并反对未果,爬上汽车车窗,坠出车身导致身亡。


一个人在行驶的大货车上从车窗爬出并且坠亡,通常有两种可能:其一可能是为了避险,被害人由于司机不法侵害(如敲诈勒索,抢劫、强奸、斗殴)而不得不跳窗。这也是一开始网友们普遍的猜想,而该种情况也是长沙警方所勘察、解释说明的重点,根据通告,我们可知警方对该现场描述要点有四:


1、“未发现车辆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行驶轨迹异常情况。”;


2、“车内未发现打斗情况,受害人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衣裤、指甲均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


3、司机抄近路确实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节省时间;


4、实验证明,若受害者将上身如司机口供所说探出窗外,确有坠落可能。故根据警方通报,暂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为所设想的车内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


其二可能是因为双方因为付费搬家服务事宜,发生口角;又因司机擅自改变路线,从而引发争执,受害人质疑并反对未果,爬上车窗,从而坠亡。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这种猜测才更接近所勘测之事实。而该种情况之争议则在于周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我将就此展开探讨。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分析


我将根据二阶层理论来展开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探讨,即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法要件和责任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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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观违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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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判定一个被告人有罪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满足所有的要件才有罪,被害人的死亡显然出自被告人之手,才能进行进一步判断。


在本案中,死亡结果已经发生,警方通报中也说明了无证据证明司机周某春实施了犯罪,我们只需要分析司机是否在当时有无作为能力和作为义务,以及其与车某之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司机之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要看其是否当为能为而不为。对于司机而言,货运司机当然有保障乘客行车安全的义务,故我们可以直接讨论司机是否能为(有作为的可能)。


首先,在车某爬上车窗,其生命安全已经面临急迫、现实的危险,周某春作为车辆控制人,采取的措施是降低车速,并让可能存在的后车看到危险,已经降低、减少了当时已经现实存在的危险。其次,根据行驶规则,在遇见紧急情况的时候,司机正确的选项应当是稳住车身、降低车速,而绝不能紧急刹停,否则将造成更大危险。最后,在当时事发突然之时,我们不能用上帝视角来审视周某春,要求其作出在事后我们思考过的紧急处置行为,作为司机,我认为,周某春已经做出了正常人能够作出合格反应。


故周某春实际上不存在能为,也不存在不作为一说。那我们再看周某春与车某某跳车身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司机驾驶过程中乘客跳车而导致坠亡,我们需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介入因素。从表面看,司机周某春驾驶货车,最终车某是在你的驾驶途中死亡,司机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负责的;但在事情发展过程中,其有一个明显的重要介入因素——车某将身体探出车身——从而是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那么该介入因素又是否足够异常,从而中断周某春与车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呢?


在本案中,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周某春不回应质疑,拒绝停车,虽然可能让被害者心生恐惧,但是该行为对于死亡的危害可能性显然是不大的;而被害人爬出一辆正在行驶的货车的车窗,其选择实在是超出了一般人的理智思考;而爬出车窗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系,显然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爬出车窗明显超出了司机周某春的预料。


由此可见,在周某春的行为与车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异常介入因素时,其已中断原因果关系——司机周某春不理睬车某的多次质疑,以恶劣口气表示不满,并拒绝停车要求,与车某死亡的结果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至此,周某春实际上已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法要件,但作为探讨,我们仍然可以继续讨论周某春是否符合其责任要件。


(二) 主观责任要件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其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认为,首先司机在案发时轻点刹车、打开双闪灯,根据上文分析已经是合理处置,有处置行为则证明司机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根据警方通报,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车某正在受到迫切、实在的侵害,周某春的恶言相向,只是向车某某表达拒绝搬东西服务,导致其时间拖延、费用减少的不满,并不是要对车某人身或者财产不利的恶意通告;最后,从理性出发,即使在发现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时候,爬出行驶中的货车的车窗毕竟不是一般人能够作出的惯常选择,故我认为,因车某某行为超出常人预料,进而也不宜认定周某春为疏忽大意。


故其不论从客观不法要件还是主观责任要件上考虑,我认为,司机周某春都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思考


在这个案件中,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是一个努力、上进的男性,在深夜仍然在跑货拉拉的司机,我们应该给予该种肯定。但其因为在车内“用恶劣口气表达了不满”,选择了更快到达的路线,被车某某误解要干坏事,车某某就选择了跳车;而被爆到网上后,周某春更是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


与此同时,还有部分人认为司机完全有能力阻止车某某的跳车行为,对此我想说,但凡一个人有驾驶经验,其都很难想象,在你驾驶时,你的副驾驶人会从高速行驶的车辆的车窗处跳下,除非现实危险真的已经到了不跳不行的地步,但这个案件中显然并未达到。我们也说过,就该案件的现实紧迫性,周某春作为司机也根本不会预料到受害人会跳车,我们又怎能去苛求其作为一个一个普通司机需要对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有所预料呢。在警方通报中,司机在看到受害人的动作后,已经在短时间内采取了轻踩刹车、打双闪的操作,作为一个有几年驾龄的司机,我也反问自己,如果我是那个司机,在那么短时间我能做什么,我能反应得过来做什么;如果我作为司机,会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我的答案是可能有,但真的太难了,我们不该用事后的、超出常人的视角去苛求司机周某春。如果这样一个可推知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件的司机,由于我们过于站在“上帝视角”,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无疑将是巨大的。这样的案例出来之后,将极大加深男女对立,极大地放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


而在该案件之前,此类案件也并非没有前车之鉴,2012年11月3日,在徐州市也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女司机与男乘客发生纠纷,私自改道,男乘客惊恐万分,直接跳车导致右全臂丛神经损伤,最终法院认定跳车的男乘客应对危害结果负主要责任,女司机则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认定为民事过错并对乘客进行赔偿。


所以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最终法院会给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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